(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扰乱、破坏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为:
1、伪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2、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
3、扰乱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
4、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
(三)本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和单位属一般主体;
(四)本罪在主观上的表现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的债券行为是违反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目前我们国家可能对关于股票债券这方面是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如果存在着伪造变造股票债券的犯罪行为将会对此进行一定的处罚,一般情况之下就是按照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来处罚的,当然不排除有一些是属于数额巨大的,可能会加重处罚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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