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二审过程中,原告和被告提起上诉需要注意搜集不同的证据。原告需要搜集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的证据,而被上诉人需要搜集证明双方尚有感情的证据。被告需要搜集证明双方感情尚可的证据。如果双方均同意离婚,仅是对子女抚养、探视以及共同财产分割不服上诉,则需要注意收集自己更适合抚养孩子,对方不能保证探视权以及共同财产有哪些、是否有隐藏或遗漏等等方面的证据以便于说服二审法官。
在离婚二审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主要问题是区分原告提起上诉还是被告提起上诉。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如果是原告针对一审判决不准离婚提起上诉,那么作为上诉人需要重点搜集并提交足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的证据。而被上诉人如果态度是不愿意离婚的,那么应当重点搜集提交双方尚有感情的证据。
2、如果是被告对于一审判决准许离婚不服提起上诉,那上诉人的重点也应当是尽量搜集双方感情尚可的证据。
如果双方均同意离婚,仅是对子女抚养、探视以及共同财产分割不服上诉,则需要注意收集自己更适合抚养孩子,对方不能保证探视权以及共同财产有哪些、是否有隐藏或遗漏等等方面的证据以便于说服二审法官。
离婚二审需要注意的主要问题
离婚二审需要注意的主要问题包括:1. 当事人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情况;2.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一致时;3.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时;4.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一致,且对方当事人提出抗诉或上诉的情形;5.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一致,且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抗诉或上诉的情形。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离婚二审的相关法律规定,以便在二审程序中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离婚二审需要注意的主要问题有:1. 当事人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情况;2.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一致时;3. 一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时;4.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一致,且对方当事人提出抗诉或上诉的情形;5. 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一致,且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出抗诉或上诉的情形。了解这些问题的法律依据有助于二审程序中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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