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正常程序和相关法规,受法律限制者,尤其是限高人士,无法进行正常的机票以及高铁票购买。
具体来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这些受到法律限制的个人(被执行人为自然人),在限制高消费之后,他们将丧失使用自身财产来支付某些费用的资格,例如他们在选择出行方式时无法选择航空出行(乘坐飞机)、高级交通工具(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更不能在五星级以上酒店、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人流密集且豪华的场所进行高端消费活动;除此之外,他们也不能进行大量采购不动产或新建、扩建、高档装修自己住所;同时他们也无法租赁高级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作为办公地点;也不能购买非生产生活必需的交通工具;以及进行高昂的娱乐休闲旅行度假;他们的子女也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他们亦无法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各类保险理财产品等等。
因此,购买机票和高铁票这两项活动显然是被明确纳入了法律禁止的限制高消费范围之内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如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因此购买飞机票高铁票是明确包含在限制高消费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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