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通过非法行为取得票据者,不能取得票据上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当一个人通过侵权行为取得票据时,比如侵占、抢夺、盗窃票据时,他虽然占有了票据,可是不能取得票据上的权利。此时,真正权利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恢复占有之诉,或者恢复所有物之诉。
其次,明知出票人无行为能力,从出票人那里取得票据时,不能享有票据上的权利。
相反,当持票人不知道出票人无行为能力,持票人请求付款人付款,付款人也不知道出票人无行为能力,票据本身符合票据法要求的合法格式时,持票人享有票据上的权利,付款人的付款也是合法的。
涉及到的其他有关问题,用其他方式解决。
再次,在出票人无行为能力,发出一张票据给收款人,收款人是恶意的,又将票据转让给他人,该人在接受转让时付出了相当的代价的情况下,他是善意取得票据的人,享有票据上的权利。如果他请求付款遭拒绝,他可以行使追索权,收款人应该对此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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