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有权取得的具体类型
所有权的取得:
(一)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按照是否以他人所有权为前提,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直接取得所有权,包括先占、生产、收益利息、添附、无主物和罚没物的法定归属、动产的善意取得、没收等方式。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所有权,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为。
(二)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1)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变更“登记”)
(2)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
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如继承、建造(如房屋的建造、围海造田)、法院判决、强制执行以及公用征收、没收等行政行为。
(三)动产所有权的取得
1、依法律行为而取得
(1)双方法律行为(如基于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互易合同而为的“交付”)
(2)单方法律行为(如受遗赠)
2、依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
(1)继承,包括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2)法院判决、强制执行
(3)公用征收、没收、罚款
(4)收取利息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利息所有权一般由原物所有权人取得;但所有权与用益物权分离的应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5)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
所有权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2010年)
(6)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
无人认领的遗失物、漂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7)无人继承的遗产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财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集体组织所有。
(8)先占
先占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其所有权的法律事实。
(9)添附
①附合
②混合
混合而成的新物,由原物价值较大的一方取得所有权;若原物价值相当,则发生共有。
③加工
加工物所有权的归属,按照加工所生成的新价值是否大于原物价值而定:大于者,由加工人取得;否则,由原物所有人取得。
(10)善意取得
①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②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③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二、所有权具有以下的特征
第一,所有权是绝对权。所有权不需要他人的积极行为,只要他人不加干预,所有人自己便能实现其权利。所有权关系的义务主体是所有权人以外的一切人,其所负的义务是不得非法干预所有权人行使其权利,是一种特定的不作为义务。
第二,所有权具有排他性。所有权属于物权,具有排他的性质。所有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其行使权力的干涉,并且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而不能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当然,所有权的排他性并不是绝对的,现代各国法律的所有权有不同程度的限制。
第三,所有权是最完全的物权。所有权是所有人对于其所有物进行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内容最全面、最充分的物权,它不仅包括对于物的占有、使用、收益,还包括了对于物的最终处分权。所有权作为最完全的物权,是他物权的源泉。与之相比较,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仅仅是就占有、使用、收益某一方面的对于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只是享有所有权的部分权能。
三、所有权的限制
民法和其他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对所有权进行的限制主要表现为:
(1)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2)行使所有权不得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行使所有权时必须注意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
(4)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或将其他财产收归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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