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5年春节起调整参战退役人员等全市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春节和“八一”慰问金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享受抚恤补助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五老人员、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含直接开采铀矿军队退役人员)。
二、发放办法及标准:调整部分优抚对象节日慰问金标准,采用两年逐步增加发放的办法实施,由原来的每人每年800元提高到2500元。即:2015年春节慰问金由原来每人500元提高到900元,八一慰问金由原来每人300元提高到600元;2016年春节慰问金由上一年每人900元提高到1500元,八一慰问金由上一年每人600元提高到1000元。
三、所需经费分担:发放春节慰问金1500元,按照《广州市开展向困难群众送温暖活动的工作方案(穗文〔2011〕1号),所需资金由市、区(县级市)按现行财政专项资金配套比例分担;发放八一慰问金1000元,所需资金继续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区、县级市财政负担。
四、发放方式:每年分春节和“八一”两次发放,由各区、县级市民政局制定方案,财政局审核后通过划账方式直接发放到优抚对象个人账户。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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