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时间:2023-05-29 18:54:09 3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根据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二十七条职工门诊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不足时,由个人自付。

第二十八条职工住院或门诊紧急抢救医治特殊病种目录疾病的医疗费,按下列办法支付:

(一)、在一个统计年度内,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依据职工就医医院的级别及住院次数设置。(见下表):

医院级别起付标准

第一次住院第二次住院第三次及其以上住院

三级10%7%5%

二级8%5%4%

一级6%4%3%

医疗费在各起付标准以下的部分,由个人帐户支付或由本人自付;

(二)、1、一次性医疗费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根据就诊的医院级别及医疗费数额,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按“分段计算,累加支付”的办法分担,职工个人自付比例见下表:

2、“一次性医疗费”,是指患者每办理一次入院、出院手续的治疗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费,或患者在门诊每实施一次抢救特殊病种目录的疾病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医疗费,均应当由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分别负担。

(三)、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分担比例计算,在一个统计年度内,由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四)、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通过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或大病互助基金等途径解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职工在门诊和住院期间,实施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的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项目(费用在150元以上的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单独核算,个人负担30%,统筹基金负担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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