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益性赠与债的撤销权不可以行使。该笔赠与是公
益性质的,债权人不能行使自己的撤销权。债务人在
客观上实施危害债权的行为。该危害债权的行为,是
指在客观结果上将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
因而妨害债权实现的行为。
放弃继承时债权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债务人是否可以放弃继承权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因减少财产而损害债权人的行为,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债务人有三种处分行为:放弃到期债权,免费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即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目的是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行为前存在的财产),而不是增加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行为后发生的财产)。
放弃的是继承权。虽然也会减少债务人的财产,间接影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但放弃继承权只会阻止债务人未来责任财产的增加,即放弃增加责任财产的机会,而不是放弃现有财产,所有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同时,继承权是基于身份权产生的财产权。如果允许撤销,将侵犯债务人的人身利益,干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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