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寄存合同的规定,寄存人有权随时领取保管物,无论合同中是否约定了保管期间。因为保管的目的是为寄存人保管财物,当寄存人认为保管的目的已经实现时,尽管约定的保管期间还未届满,没有必要限制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根据寄存合同的规定,寄存人有权随时领取保管物,无论合同中是否约定了保管期间。因为保管的目的是为寄存人保管财物,当寄存人认为保管的目的已经实现时,尽管约定的保管期间还未届满,没有必要限制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寄 存 合 同 中 关 于 保 管 物 的 规 定
根据素材中的内容,我们可以得出寄存关系并不构成保管与被保管的合同关系,也不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免费寄存并不是商品买卖,因此超市不应对顾客物品的丢失承担责任。然而,如果顾客坚持要向超市索要赔偿,则可以提出诉讼。另外,超市在寄存箱上的提醒声明属于违规的格式合同,因此无效。如果是客户未按商家提示操作导致寄存物品被盗,责任应由客户承担;如果是储物柜被撬致被盗,责任应由商家承担。
综上所述,寄存人有权随时领取财物,因为保管的目的是为寄存人保管财物,当寄存人认为保管的目的已经实现时,没有必要限制寄存人提前领取财物。因此超市不应对顾客物品的丢失承担责任。如果顾客坚持要向超市索要赔偿,如果是客户未按商家提示操作导致寄存物品被盗,责任应由客户承担;如果是储物柜台被撬致被盗,责任应由商家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九十九条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第九百条保管期限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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