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法院立案,你应该注意这些事项
时间:2023-05-07 08:04:35 1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立案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起诉的审查工作通常由法院的立案庭进行。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诉后,应及时依法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否则不应受理。对于起诉状的内容有欠缺、起诉的手续不完备的,人民法院应限期当事人补正。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立案所需携带的材料

(一)诉状

(二)身份证明材料

(三)证据复印件

立案注意事项

1.当事人到法院起诉首先要解决的是法院管辖问题。管辖通常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等。

2.诉状应提供正本一份,按照被告人数提交诉状副本份数。

3.有代理人的需提供委托手续。

4.被告地址明确。

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诉状参照民事起诉状书写。

第五条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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