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孕妇生育津贴补偿是怎样的
时间:2023-02-17 09:52:10 37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须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单位在产假之前辞退怀孕职工,应支付产假工资:产假128天乘以津贴或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除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补缴相应社会保险

职工应当参加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未婚先孕被辞退赔偿吗?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可见,对孕期女职工的保护,法律和法规并没有区分属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还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其立法目的是在于保护妇女和胎儿的权益,因此,虽然女职工是未婚先孕,也应受到《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我国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政策中明令禁止非法同居怀孕、生育,但这只能说明,应当受到来自违反这些规定的处罚,如承担社会抚养费等,而不等于违反了《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就是说,不同的法律,由于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不同,适用时不应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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