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海渔业船舶国籍登记流程怎么走
申请人提出申请
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责任科室承办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责任科室承办人审查(限1个工作日)
责任科室负责人审核(限1个工作日)
分管领导审批,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1个工作日)
责任科室制作决定文书并由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向申请人送达决定文书等材料(限5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二、北海渔业船舶国籍登记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
1.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渔业船舶国籍登记,方可取得航行权。
2.从事国内作业的渔业船舶经批准从事远洋渔业的,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和国际渔船安全证书向省级登记机关申请换发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并将原渔业船舶国籍证书交由省级登记机关暂存。
3.以光船条件从境外租进渔业船舶的,承租人应当持光船租赁合同、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或报告、农业部批准租进的文件和原登记机关出具的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或者将于重新登记时立即中止或者注销原国籍的证明书,向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临时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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