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北海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办理时限
4个工作日
二、北海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局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户籍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所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京直属企业所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向船舶所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三、北海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受理条件
1、所有权登记:渔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3人。
2、国籍登记:渔业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渔业船舶国籍登记,方可取得航行权。渔业船舶国籍登记,由渔业船舶所有人申请。
全文45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