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员工挪用客户资金怎么处理
时间:2023-05-04 11:00:19 50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银行员工挪用客户资金如何处理

案例叙述:

关*生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漠河县支-行职员2014年7月4日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黑龙江省漠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2014年9月17日因涉嫌挪用资金被漠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漠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关*生在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漠河县支-行信贷员期间,以替贷款客户偿还贷款为由,先后多次挪用客户偿还贷款的资金,其中,2012年11月中旬,挪用岳某某用于偿还贷款的150000.00元;2013年4月份挪用汤某某用于偿还贷款50000.00元;2013年3月份,挪用刘某某用于偿还贷款100000.00元;2012年10月份,挪用刘某某用于偿还贷款100000.00元;2013年2月份,挪用宋*新用于偿还贷款200000.00元;2012年10月份,挪用岳某某用于偿还贷款200000.00元;2013年2月份,挪用以薛某某、任某某、王某某名义贷款300000.00元;2013年4月,挪用岳某某用于偿还贷款150000.00元;2013年7月,挪用刘某某偿还贷款83300.00元。合计挪用客户偿还贷款共计1333300.00元。案发后收缴挪用资金400000.00元,余款一直没能归还。

法院判决:5月26日,黑龙江省漠河县人民法院公布关*生挪用资金一案刑事判决书。**银行漠河县支-行信贷员关*生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挪用资金罪。法院依法判决,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律师说法:

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用于个人挥霍,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综上所述,同其他经济类犯罪一样,挪用资金罪的量刑也是根据犯罪数额的大小来确定的;同时,对于挪用资金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法律规定不需要经过三个月未还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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