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
时间:2023-04-16 10:01:18 38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个人缴费记录的实施范围及原则

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对象为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单位的职工。个人缴费记录要简明、准确、安全、完整、便于操作、查询。

2、个人缴费记录的实施单位

个人缴费记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建立。失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向税务机关索取缴费凭证等相关资料。

3、个人缴费记录的基本内容

个人缴费记录的基本内容应包括职工个人基本信息和缴费信息两部分。

职工个人基本信息的内容包括;单位编号、单位名称、单位类型、姓名、性别、出生年月、社会保障号码(或公民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用工形式、参加失业保险时间等。

缴费信息的内容包括:职工个人缴费起始时间、职工个人与单位缴费情况等(是否记载个人缴费金额,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和技术条件自行决定)。对农民合同制工人,只记录单位缴费情况。缴费情况应每年度汇总一次。

4、个人缴费记录的变更及转移

缴费单位及其职工情况发生变化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经审核的社会保险费申请表、代扣代缴明细表和其他资料,对个人缴费记录及时作出调整。

缴费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缴费个人跨统筹地区流动时,个人缴费记录随同转移。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为其办理相应的转迁手续,转入地经办机构及时为其接续失业保险关系。

5、个人缴费记录的管理

(1)要规范和加强个人缴费记录管理、确保个人缴费记录内容清楚、准确,保存完整、安全。有条件地区,应尽快建立起计算机管理的个人缴费记录,并按规定将数据备份。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从实际出发,先采取手工方式建立个人缴费记录。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个人缴费记录与申请失业保险金审核发放的衔接工作,以个人缴费记录为重要依据,确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及待遇期限。缴费单位职工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况,可在个人缴费记录中予以反映。

缴费单位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出国定居或在职期间死亡的,其个人缴费记录保留两年后予以注销。

(3)管理个人缴费记录的经办机构负责查询服务,对缴费单位职工提出查询本人缴费情况的,应及时提供优质服务。

参见:《关于建立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2]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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