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拆迁最大陷阱,拆违促拆迁
以拆违促拆迁,一般表现为房子快要被征收了,突然就被确定成违建,并且在很短的时间内撤除,其意图就是要加快进度撤除房子。
一个征收项目会触及一片或多片区域,假如征收方动了“以拆违促拆迁”的歪念头,就会把被征收人正常寓居运用多年的房子确定成违建,有的项目中还会把相邻的多个房子都确定成违建。这种最直接的“以拆违促拆迁”手法往往呈现在被征收人对补偿不满意,未签定补偿协议之后。补偿谈不拢,协议签不下来,那就用违建不予补偿等事由来要挟你,有的被征收人一害怕就退让了,签了并不合理的补偿协议。而只要你同意签约搬家合作征收,那你的房子就和违建确定没关系了,即便无证、少证那也是妥妥的合法修建。
实践中征收方经常以房子无证缺证为由确定违建。咱们不排除征收中确实有归于违建的房子,但这样的房子毕竟只能是少量,大多数被征收人寓居的无证房子,都是1990年《城市规划法》或是2008年《城乡规划法》施行前缔造的老旧房子,“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人尽皆知也无须质疑,这样随意确定违建、撤除房子的行为现已在多个案例中被法院判决违法。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2018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民事行政案子”之一的“许*云案”判决书中就确立了对待无证房子的原则:许*云坐落金华市婺城区迎宾巷8号、9号的房子未依法办理相关建造手续,也未取得房子所有权证,但案涉房子确系在1990年4月1日《城市规划法》施行前缔造的前史老房。对此类未经登记的房子,应归纳考虑缔造前史、运用现状、当地土地利用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方针等要素,依法进行调查、确定和处理。对确定为合法修建和未超越同意期限的临时修建的,应当给予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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