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因此,职工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应考虑以下要素:
(1)时间要素,即职工所受之伤应发生在工作时间内。此工作时间既包括单位的正常上下班时间,也包括单位临时安排工作任务时的工作时间,如单位安排的加班时间。虽然没到或过了工作时间,但是只要是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亦应认为是在工作时间内。
(2)地点要素,即职工所受之伤应发生在工作场所内。此工作场所既包括在单位的固定工作场所,也包括接受单位安排,在固定工作场所外的其他场所。
(3)内容要素,即职工所受伤害必须与所从事的工作内容有关,是在从事其工作任务的过程中受到伤害。
职工在上班时间未到,工作未开始之前摔伤,如果并不是从事其方面工作的预备性工作,就不具备工伤的时间要素。如果受伤的地点为自己居住的集体宿舍,虽然宿舍为公司的集体宿舍,但是在宿舍里公司对职工没有管理和控制的权力,因此,宿舍不应当认定为工作场所,受伤不具备工伤的地点要素。所以,职工在集体宿舍摔伤一般不算工伤。
在食堂就餐受伤算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通常职工只有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简称“三工”)发生事故伤害才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其立法宗旨和目的也是偏向于保护职工的上述法定利益和合法权益。
但在实际执法和司法实践中,为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在“三工”合理必要延伸范围,如进餐、如厕、饮水等满足人体基本生理、生活需要过程中发生事故,且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除外情形的,亦应认定为工伤。“因此,在食堂就餐不算工伤,这样不仅体现了工伤保险法的人文关怀,也体现了其立法主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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