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一房二卖"这一复杂而重要的法律议题,我们需明确确立房屋所有权归属的关键原则:
首先,当两份买卖协议均未得到实质性的执行阶段时,我们应当坚守签约在先的原则,以此作为房屋所有权归属的判断依据;
其次,若存在其中一位购买者已成功取得交易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此时便应遵循物权优先的原则,严谨地进行相关判别与处理;
再者,若两位购房者均无法顺利获取标的物所有权,那么我们便需要尊重并遵守占有优先的原则;
最后,倘若其中一方当事人已经圆满完成了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那么他便可以主张履行在先的原则,从而确保自己对于该房地产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得以维护和保障。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全文39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