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卖房征收20%个人所得税吗
时间:2023-05-01 16:10:07 29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2013年3月25日,广东省政府网站公布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广东省关于国五条调控政策的本土细化执行政策出炉。

“广东版国五条”要求:

1、广深于3月底前公布房价控制目标;

2、广深佛珠继续执行限购,坚决抑制投资投机购房需求;

3、增加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供应;

4、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5、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年底前各地级以上市个人住房信息联网。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备受关注的二手房交易20%差额个税并未提及。因此,广东卖房暂时不征收20%个人所得税

相关知识阅读:新国五条20%个税征收的细则

细则内容:税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规定应征收的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应依法严格按转让所得的20%计征。

解读:征收差额20%个税并非想象那高差额并不等于现值减原值

其实,2005年国税总局发布《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征收一体化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中,就重申二手房交易必须按20%缴纳个税。但征收二手房交易个税,一直是有两种方式:一是按总价的1%,一种是按差额的20%。如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就按照交易差价的20%核实征收;如不能提供相关凭证的,普通住宅按照交易总价的1%核定征收,非普通住宅按照交易总价的2%核定征收。5年以上房产,并且是家庭唯一一套生活用房,免征个税。

由于按20%缴纳个税,不仅要提供税务认可的正式发票和正式凭据,而且征税基准的核算比较复杂。所以,从2005年开始,在这多年实际执行中,一直是按总价的1%征收个税,未按差额的20%征收。

若按20%差额计个税,是对其转让净所得额征税。也就是房产收入现值中,要减去房产原值、合理费用、转让税费等费用后的净所得额。并不仅仅是现值减去原值。

其中合理费用是指: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贷款手续费、公证费等。同时,在转让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也可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进行税前扣除。上述所有扣除费用,都要提供税务认可的正式发票和正式凭据。

公式为:(房产现值-房产原值-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其它合理费用-转让过程中缴纳的各项税费)*20%(具体计算方法解释权以税务局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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