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支票需要了解哪些注意事项
1.出票日期必须大写,小写银行不予受理。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月份为叁至玖,前面可加“零”可不加);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2.付款行名称:一定要写全称。账号要写对。(一般银行给支票的时候都写好了)
3.出票金额的人民币大小写一定要一致,不一致的一律无效。
4.用途栏不能是国家限制的用途和交易。
5.盖章栏必须与银行印鉴上的章保持完全一致。一般为公司法人章和财务章。
6.密码栏必须用密码器设定,不能写错。
7.支票副联(支票根)必须写出票日期(小写)、收款人、金额和用途,且与主发票一致。、
8.不能开具空头支票(也就是账上没那么多钱,却开出来大于账户余额的资金),否则重罚。(不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按票面金额的5%但不低于1000元由罚款,持票人可以要求出票日支付2%的赔款;以骗钱为目的的适用刑法)
二、空头现金支票怎么办
空头现金支票的处理办法有:
1.要求出票人赔偿
作为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2.向当地人民银行举报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因此作为受害者,可以向当地人民银行举报,让其受到行政处罚。
3.向公安机关报案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可能涉嫌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因此可以报警处理。
三、开具空头支票的法律后果
签发空头支票要负以下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我国《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
2.刑事责任
对于通过签发空头支票骗取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我国刑法规定,对其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民事责任
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是被我国票据法所明文禁止的,因此,持票人除了要求出票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规定的金额和费用支付外,还可要求出票人承担因其签发空头支票给其造成损失的补偿责任。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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