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除了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需要办理相应的收养手续。
要是不办理收养手续,则收养关系就不是合法的,我们称之为事实收养关系,而具体的行为则为事实收养行为。
对于事实收养案件,行政机关应主动进行清查处理。基本方法是在查处违法收养行为的同时,对事实收养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予以解决。
事实收养有哪些情形
事实收养,主要是指未经登记或者公证的收养行为,即欠缺合法收养的法定程序性要件,其具体表现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收养弃婴。
(二)收养孤儿。
(三)收养走失或者流浪的儿童。
(四)无计划生育的婴儿(多为女婴)被私下送养、私下收养。
(五)对被拐卖儿童的扶养。
(六)无子女者为承续宗嗣认养他人子女。
(七)无子女者为老有所养而收养他人子女。
(八)亲生父母确无抚养能力而将子女送人收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全文506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