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为非公共利益非法征用土地的,被征收人可以拒绝征用,并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告。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征收:(一)军事、外交用地;(2)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所需的土地;(三)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等公用事业用地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开发、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事业、优抚安置、烈士保护等需要用地的项目;
(4)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开发建设所需的土地(六)为公共利益依法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也应当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规模开发,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第七十九条无权批准征用或者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违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使用土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并视为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批准或者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违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全文69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