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庭辩论阶段说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对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法庭辩论时,可以引导控辩双方先辩论定罪问题,后辩论量刑问题。
二、法庭辩论的顺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公诉人发表公诉词;
2、被害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3、被告人自行辩护;
4、辩护人辩护;
5、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三、附带民事部分的辩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附带民事部分的辩论应当在刑事部分的辩论结束后进行,先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后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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