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漫画家朱德庸为"上班这件事"维权——漫画语言是否受著作权
时间:2023-06-08 18:31:51 20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中国知识产权报“你可以不上学,你可以不上网,你可以不上当;你就是不能不上班”——这是朱德庸的漫画作品《关于上班这件事》(下称《关》书)的经典名句,而其却在中国职场首档脱口秀电视栏目——《上班这点事》(下称《上班》节目)中多次出现。朱德庸认为,该档栏目未经许可多次使用《关》书中的标志性语言,侵犯了其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于是,将北京电视台、上海唯众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据了解,《关》书中“每天上班8小时,其实是本世纪人类生活史上的最大发明,也是最长一出集体悲喜剧”、“你可以不上学,你可以不上网,你可以不上当;你就是不能不上班”等语句成为标志性语句,在社会上广为流传。后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与唯众影视传播有限公司制作了中国职场首档脱口秀电视栏目——《上班这点事》,在北京电视台财经频道(BTV-5)进行播放。

朱德庸认为,该节目不仅在栏目名称上使用了《关》书的书名,而且在节目广告宣传和内容中多次频繁使用《关》书的标志性语句。上述3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该《关》作品中的语言,构成了著作权侵权不正当竞争行为。于是,朱德庸将3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3被告在北京电视台财经频道播放致歉声明,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北京电视台认为,《上班》节目并非该台自行制作,而是通过相关版权代理商购得,取得了该节目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朱德庸认为《上班》节目的广告宣传短片(下称《上班》宣传短片)中有一段嘉宾的话涉及其作品,但该短片只是节目介绍,并非节目本身,所涉及的也只是嘉宾即兴的一句话,并不是事先特意制作的。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该台不应承担法律责任。上海唯众影视传播有限公司表示,《上班》节目的名称与《关》书名称字数不同,表达的意境也不同。“上班”是通用名词,并非朱德庸所独有。《上班》节目的内容与《关》书内容完全不存在相同之处。朱德庸的漫画属于美术作品,而《上班》节目属于电视节目。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则辩称,《上班》节目不构成侵权。“关于上班这件事”不是《关》书著作权的核心,漫画本身才是该作品的核心。《上班》节目嘉宾的一段话在宣传短片中使用属于合理使用。而对嘉宾所说的话不注明出处,是电视界的行业惯例。

日前,海淀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上海唯众影视传播有限公司与上海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共同赔偿朱德庸经济损失5万余元并刊登启事消除影响。

一审判决后,被告决定提起上诉。

焦点一是否侵犯著作权

法院:未达到侵犯著作权的程度

“被告制作、播放并宣传《上班》节目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原告朱德庸的代理人、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副主任孙洁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被告制作的每期《上班》节目片头及结尾连续循环播放的广告宣传短片中完整使用了原告标志性语句“你可以不上学,你可以不上网,你可以不上当,你就是不能不上班”。被告为宣传该电视栏目,在msn中文网、第一财经网站精彩栏目等网络宣传中均频繁使用了上述标志性语句。

“我们没有侵犯朱德庸《关》书的著作权,这一点一审判决已经确认。”被告代理人之一徐强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海淀法院认为,虽然《上班》节目的标题、宣传海报和短片中出现了与朱德庸作品的书名和第一章引言相同或近似的内容,但朱德庸所主张被侵权内容仅为《关》书的作品题目和内容片段,在整部作品中所占的比例极小,未构成该作品主要或核心部分,并且《上班》节目之中未使用《关》书的内容。因此,海淀法院认定上述相同或近似内容的出现,尚未达到侵犯《关》书著作权的程度。对朱德庸有关侵犯著作权的主张以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漫画作品中的语言文字部分是否受著作权保护,要看漫画中的语言文字本身是否构成独立的作品,即是否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即对于这些语言文字来讲是否构成文字作品。”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所长来小鹏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可见,朱德庸在其漫画作品中的“你可以不上学,可以不上网,也可以不上当,但是你不能不上班”等语言文字内容可以作为文字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焦点二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被告行为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孙洁表示,朱德庸创作的《关》一书,在出版后十分畅销,报纸、网站等媒体均对该书进行了大量的报道和介绍,并对该书的部分内容进行了刊登。朱德庸《关》书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被告使用涉案海报、短片对《上班》节目进行广泛宣传和推广,足以误导相关公众认为该节目与《关》书有某种关联,进而损害朱德庸先生对该作品享有的商业性使用的合法权利(即商品化权)。

徐强则认为,一审法院仅仅主观上认为朱德庸将来会有相同产品而就此认定被告与其存在竞争关系,是对法律的严重误读。

海淀法院认为,尽管朱德庸自身并未直接从事电视节目的制作与经营,但其作为《关》书的著作权人,除授权他人出版、发行图书外,还有权对该作品进行进一步的商业性使用,其中包含通过授权或与他人合作的方式利用该作品制作相关影视剧、电视节目等,并可就此获得经济利益。朱德庸提交的《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亦可对此予以证明。因此,海淀法院认定朱德庸与制作、经营《上班》节目的上海唯众影视传播有限公司和第一财经传媒有限公司之间存在竞争关系,该使用行为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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