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4、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5、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
6、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7、办理国内外结算;
8、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9、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10、从事同业拆借;
11、从事银行卡业务;
12、提供保管箱服务;
13、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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