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居民因私前往台湾探亲(团聚、探病、奔丧)、定居(返乡)以及处理其他私人事务的可以按下列手续办理。
1、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48×33mm)的《上海市居民往来台湾申请表和相同规格的照片2张;
2、交验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户籍证明(申请返乡事由的提交注销户口证明);
3、提交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对申请人出境的意见;
4、提交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即入台旅行证复印件);
5、提交亲属关系证明(再次探望同一亲属免交);
6、提交亲属在台居住身份证明;
7、提交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受理;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审批、制证。
首次申请,申请人须亲自办理。再次申请,可委托亲属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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