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经过流程
时间:2023-05-01 16:32:16 27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出票是票据活动中的最初始的行为,也是创设票据、从而创设了票据权利的行为。因而,可以说,作为有价证券的票据,是基于出票行为而诞生的;而全部的票据关系,也是基于出票行为而开始的。[20]简言之,出票是最基本的、主要的票据行为,没有出票也就没有背书、承兑、保证等附属的票据行为。汇票的出票,又称汇票的发票,汇票的签发、汇票的发行。在我国《票据法》上,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一)汇票出票规定

我国《票据法》对汇票的出票行为规定了一般性的要求。从票据法理论上来说,出票由作成票据和交付票据两项行为构成。作成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法定肉容并签名或盖章的行为。交付票据,则是指出票人依据自己的本意将作成的票据实际交给他人占有的行为。欠缺作成或交付行为中的任何一项,出票行为皆不成立。

(二)出票的记载事项

汇票是要式有价证券,出票是要式票据行为,因此,汇票出票必须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记载一定的事项,即符合法定的格式或款式。出票人在汇票上的记载必须符合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才发生效力。同时,出票的记载事项,对依出票行为而创设的票据权利内容起着决定作用,出票的记载事项也就成为其它票据行为的基础。根据不同记载事项对汇票效力的不同影响,结合本章第二节对票据记载的阐述,我们认为,可以将汇票出票的记载事项划分为必要记载事项、有益记载事项与无益记载事项。兹分析如下:

1.必要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与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就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而言,它是指出票人必须在汇票上作记载,否则汇票无效的的事项。各国票据法规定不一,根据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汇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的名称。⑤收款人的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就相对必要记载事项而言,它是指在出票时应当予以记载,但如果未作记载,票据法另有补充规定,汇票并不因此而无效。我国《票据法》规定,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如果出票人出票时未在汇票上明确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和出票地等事项,并非导致汇票无效,因此,这些事项的记载玉树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2.有益记载事项。]有益记载事项包括绝对有益记载事项和相对有益记载事项,前者又称为任意记载事项,在汇票的出票记载上,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如果不作记载,汇票效力不因此受到影响;如果作了记载,即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汇票就不得转让。此即属于绝对有益记载;我国《票据法》还规定,出票人在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它出票事项,但是这些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此即属于相对有益记载事项。

3.无益记载事项。无益记载事项也包括绝对无益事项和相对无益记载事项。前者又称为禁止记载事项,在汇票的出票记载上,前文已经指出,汇票上必须记载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方可使汇票有效,欠缺任何一项或者记载不合法即会导致汇票无效,如记载有条件委托、不确定的金额等。可见,汇票出票中的绝对无益记载事项属于与汇票本质抵触事项,记载之则票据无效。汇票出票上的相对无益记载事项,在我国《票据法》上,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如果出票人违反此项规定,在汇票上记载了“免除担保承兑和免除担保付款”,该项记载无效,但汇票的效力则并不因此受影响。

(三)出票的效力

出票是创设票据的行为,以产生票据权利义务为目的。汇票出票后,即产生出票的效力。亦言之,出票人按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汇票并将其交给收款人后,汇票即对出票时存在的三方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持票人)产生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我国《票据法》规定,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出票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依法清相应的金额和费用。可见,出票人必须对其签发的汇票获得承兑和获得付款承担担保责任,即出票行为对出票人产生担保承兑与担保付款的效力。

2.对收款人(持票人)的效力。收款人接受汇票后,取得付款请求权。此项请求权,在汇票未经承兑或者参加承兑前,仅系一种期待权而已。]亦言之,出票人作成汇票并将汇票实际交付给收款人后,收款人便取得了汇票上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在付款人或最后持票人对汇票进行承兑之前,收款人或最后持票人的付款请求权是一种期待权。在付款人承兑以后,该期待权即成为现实权。如果被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持票人还可行使追索权

3.对付款人的效力。出票系是单方法律行为,无需出票人与付款人事先形成合意。但是,付款人毕竟只是因受委托而付款,是否付款取决于其是否承兑。只有承兑后,才产生付款人的付款责任。否则,付款人不承担付款责任。可见,出票的委托行为并不能约束付款人,付款人因自己的承兑行为而受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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