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南省农业厅在其官方网站回应网传海南出现非法转基因种植作物一事,表示海南出现非法种植转基因作物,并已对9个玉米、棉花转基因试验作物依法销毁,还有6个涉嫌样品正在进一步检验检测核实中。
海南省农业厅在通报中称,2013年12月23日至27日,该厅组织有关单位对在三亚、陵水、乐东三个市县从事南繁工作的单位,开展了一次南繁农业转基因作物执法检查工作。共抽查、检测作物样品107个,检测结果显示,有13家单位的15个样品呈转基因阳性,均为科研试验田块。其中玉米12个,棉花3个,主要分布在三亚市南滨农场、师部农场和乐东九所镇个别田块。其中,7家单位的9个试验作物已在属地农业执法人员监督下依法销毁,妥善处理,进行处罚。其余6家单位的6个涉嫌样品正在进一步检验检测核实中,一经核实确认,该厅将坚决依法销毁并进行处罚。
海南省农业厅表示,将一如既往地严格执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开展农业转基因试验、生产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被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绝不姑息,坚决依法从严处理,尽最大努力,确保海南南繁基地生物安全。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条例》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试验的单位在生产性试验结束后,可以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试验单位提出前款申请,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二)农业转基因生物技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三)生产性试验的总结报告;
(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合格的,方可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七条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第十八条中外合作、合资或者外方独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生产与加工
第十九条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
(二)在指定的区域种植或者养殖;
(三)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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