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农业执法文书在应用过程中受到科学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管理工作中的作用。制定了关于农业执法文书的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执法文书档案的科学管理,充分发挥农业执法文书档案在农业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工作是农业执法工作的组成部分,是提高农业执法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是农业执法人员执法成果的结晶和执法行为的真实记录。
第三条农业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文书档案均由执法支队集中统一管理。
第四条农业执法文书档案是指在农业执法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书、资料,包括各种文字数字材料、图表、照像资料等。
第五条农业执法队伍应当配备一名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农业执法文书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政治思想、专业知识和档案管理工作水平,以保证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七条在每次执法活动进行完毕后,案件主办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归档有关文书、材料。
归档的文书材料、资料等应当齐全、完整,具有保存价值。
第八条归档的农业执法文书材料范围及分类:
(一)农业违法案件类:农业违法案件立案审批表、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证言证词,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结案报告等。
(二)行政复议类: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受理、不予受理限期补正通知书,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证据、答辩书等,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裁定书、决定书、送达回执等。
(三)行政诉讼类:起诉书、答辩关於代理词、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给法院的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证据、委托代理书、判决书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司法文书等。
(四)统计报表类:各种农业行政执法统计报表,农业执法其他各类统计报表。
(五)法规文件类:上级颁发的有关农业行政执法、农业资源管理、农业土保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规、规章、决议、决定、指示、批复、通知等以及相应的解释、说明、实施细则等附件,本部门制定发布的有关农业执法方面的文件、通知、规定等。
(六)农业行政许可类:农业行政许可申请书、登记表、批办报告、办结登记、证件编号等。
(七)其他类:人民来信、来访记录及处理意见,农业执法活动中拍摄、收集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照片、音像资料等。
第九条档案管理人员在接收文书档案时,必须逐件查点清楚,对已接收的材料应根据类别、保存期限分别在档案目录册上登记。登记要准确,字体要工整。
第十条农业执法文书档案应当一案一卷、装订成册,填写案卷目录,便于检索和管理。
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调动前应办好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编制档案总目录,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及利用工作的需要,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和参考资料。在进行档案著录工作时应结合本单位业务的实际,逐步实现农业执法文书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
第十二条因工作需要,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查阅和调借归档的农业执法文书档案。上级、同级、下级部门及其他部门需调借档案,应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后办理借出手续,并规定调借期限。
调借的档案,不得转借其他单位或其他人员使用。
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准确地掌握农业执法文书档案资料的利用效果,不断改进以利工作。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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