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两位主人公各自需承担对对方之债务且债务的计价物性质和价值均相同时,双方皆有权选择将自身所承当的债务与其应清偿的到期债务相互抵销。
若其中任何一位当事人主张进行抵销,则必须事前发出书面通知予另一方明确知晓。
倘若债务的计价物性质和价值不尽相同,然而两位互负责任的当事人商议达成共识之时,亦可进行抵销操作,以实现债权债务关系的终止。
然而在此过程中务必要注意,抵销交易不得附带任何条件或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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