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以法定顺序传承遗产,兄弟姊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均归属第二顺位继承人范畴。
只有当被继承人无配偶、孩子并且双亲皆已离世时,兄弟姊妹才有可能承继这份遗产;
倘若通过遗嘱继承方式处理,则被继承人可自主决定其兄弟姊妹能否获得继承权及其所应分得的财产份额等问题。
如若被继承人的兄弟姊妹在此人丧失生命之前便不幸身故,那么他们的子孙后代便可代替尊亲属继承相应部分的遗产。
值得注意的是,若被继承人签署了遗赠扶养协议,该部分权益将优先于其他继承途径予以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全文48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