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算费用股东连带承担责任吗?
破产清算案件中,股东是肯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作为公司企业的管理者和决策制订者,应当对公司破产清算中出现的相关事项负责,具体情况应当由破产清算中发生的犯罪事实来进行认定,可以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合法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正确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清算义务人。该清算义务人的范围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三款的规定是一致的。
法院受理破产清算案件后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接受指定后将全面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簿等资料并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进行全面调查,股东应配合管理人进行破产清算。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需移交以下资料至管理人:(参考《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工作规范》第十四条)
(一)债务人占有或管理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权债务清册、存货、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无形资产等财产及相关凭证;
(二)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海关报关章、职能部门章、各分支机构章、电子印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印章;
(三)总账、明细账、台账、日记账等账簿及全部会计凭证、重要空白凭证;
(四)批准设立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书及各类资质证书、章程、合同、协议及各类决议、会议记录、人事档案、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授权密码等资料;
(五)有关债务人的诉讼、仲裁、执行案件的材料;
(六)债务人的其它重要资料。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有义务移交上述资料的主体还包括法定代表人、企业财务管理人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破产清算过程中出现了违法犯罪行为的,需要由股东对相关情况进行处理,如果股东也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司法判决,由司法机关对股东进行立案侦查,并进行审查起诉和司法判决,来进行合法的判罚。
二、企业破产清算程序流程是怎么样的?
普通清算,是由企业自行确定的清算人按照法律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清算,法院和债权人不直接干预。除破产清算外,其他清算一般都属于普通清算。
特别清算,是不能由企业自行组织清算,而是由法院出面直接干预,债权人参加并进行监督的清算,一般仅指破产清算。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1、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算组成立后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2、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通知的、自清算组公告之日起45日内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
3、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清算组在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人民法院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4、登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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