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在清算中隐瞒债权人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吗?
时间:2023-05-07 17:53:21 42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股东在清算中是否应承担隐匿债权人的连带责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在特殊情况下,不适用有限责任。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股东有限责任排除有下列情形:(一)出资不到位,未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的,法人资格可以认定,股东承担无限责任(2)出资不到位,但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的,股东在虚假范围内承担责任(3)抽逃资产的,股东应当在退股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前两种情形发生在公司成立阶段,第三种情形发生在公司经营阶段;其次,清算程序的违法性主要集中在以下情形:(1)公司解散后,股东恶意处分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未清算或者虚假清算的,债权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司解散后,股东未经依法清算,应当注销登记,或者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注销法人登记,给债权人造成损失,股东或者清算组应当承担清偿公司债务的责任<(三)清算组不依法履行通知、公告义务,导致有限公司解散决议的,股东应当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这里的公告还必须是公司注册地国家或省级有影响力的报纸。清算组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公告义务,致使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清偿债务的,债权人要求清算组成员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致使公司财产发生折旧、灭失、毁损、灭失的。《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自解散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致使公司财产发生折旧、灭失、毁损、灭失的,债权人主张在造成损失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公司的主要财产、账簿和重要文件灭失,无法清偿的,股东,作为公司清算程序的主要负责人,玩忽职守,致使公司重大财产、账簿、文件损失,无法清算的,清算组成员在办理清算事务时,除有上述情形外,还有其他过错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他过错行为主要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如清算组未按照公司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清算方案未经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而实施,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等,总之,清算意味着公司破产,清算组应当及时清点公司的全部债务。清偿债务和职工工资后,股东可以分配剩余部分。因此,不要因为隐瞒债权人而受到法律的惩罚,公司的破产清算费用是多少,在公司清算过程中如何保护债权人的权利,买方可以吗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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