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期债权只要其满足相应的条件即可以出质。
所谓质押条件,主要是指作为质押标的的债权应当是特定的、合法有效的并且具有可转让性的债权。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债权转让通知的本质
债权转让并不增加债务人的债务负担,仅部分或者全部改变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对象,以简化交易关系、提高交易效率。债权转让通知旨在使债务人知晓债务转让的事实,避免后续履行对象错误、徒增交易成本,因此具有浓厚的程序意义。就目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来看,明显折射出实质重于形式、实体大于程序的态度:在能够确认债权转让真实的前提下,债务人知晓债权转让之日,即为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之日,通知主体是谁在所不论。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八条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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