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的特点如下:
1、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
二、保管合同既可为单务.无偿不要式合同,也可为双务.有偿.要式合同。
3、保管合同中的保管物只转让所有权,不转让所有权和其他权利。
四、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应承担什么义务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应承担的义务有:
一、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二、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全文45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