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山出入境通行证签发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6:56:44 1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在我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1、在我市出生的涉及国籍冲突的儿童,需要出境的;

2、港澳居民所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在内地遗失、损毁或者失效需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的;

3、我市居民取得港澳地区签发的定居类进入许可申请赴港澳地区定居的;

4、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入境,在国内无户籍身份,需要出境的。

二、办理材料

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相片两张和《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除提供1至2项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需交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港澳地区定居类进入许可原件,提交复印件。2、提交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3、经批准后,内地居民凭注销内地户籍和缴销居民身份证的回执,领取出入境通行证,同时需将原持有的中国护照、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等出入境证件交由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注销。

除提供1至2项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交验申请人外国护照(如有)原件,提交复印件;2、交验申请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出入境通行证原件,提交复印件;3、交验申请人的出生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4、提交申请人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或护照等身份证明和境外定居证明复印件。

5、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除提供1至2项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如已入中国内地户口的,需先注销户口;如已申请中国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的,需在申请时交回注销。2、申请人的外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3、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4、提交申请人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或护照等身份证明和境外定居证明复印件

除提供1至2项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书写个人情况说明(个人基本资料、最后一次入境时间和入境口岸、回乡证过期原因、本人签名、日期);2、交验港澳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提交复印件3、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除提供1至2项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1、派出所开具的报警回执2、书写个人情况说明(个人基本资料、最后一次入境时间和入境口岸、遗失回乡证的经过、本人签名、日期)3、提交本人港澳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如有)4、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交验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或护照等身份证明原件,提交复印件;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需本人到场申请,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申请。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流程

1)预约。申请人可通过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政务服务网(www.gdcrj.com)进行预约,并在预约的时间段到台山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14号窗办理。

2)取号。申请人到台山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15号窗取号,窗口工作人员按申请人的现场取号凭条顺序依次接受申请。

3)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4)受理。窗口服务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做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出具《因私出入境证件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受理审核的结果,对于需补充材料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或一次性口头告知申请人补正,并向用户提供业务指引。

5)审查。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不予通过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6)领取结果。申请人按《因私出入境证件受理回执》上的预约取证时期到办证大厅发证窗口领取,选择邮政速递服务的由邮政速递公司将证件寄回申请人手上。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台山市台城街道办事处(台冲路)交警大队院内出入境管理大队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台山市公安局

七、办理费用

关于调整出入境证件收费标准的函?1申请手续每人次5

2普通护照每证100

加页、合订、加注、延期每项次20

3入出境通行证每证20(一次有效)

50(二次有效)

100(多次有效)

4往来港澳通行证每证50

延期、加注每项次20

5前往港澳通行证每证50

6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证件加注每项次20

一次入出境签注、延期停留、暂住加注每项次20

多次入出境签注每次100

一次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每证50收等价外汇

7台湾同胞定居证每证50

8华侨回国定居证每证50

9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每证30

签证、加注、延期每项次20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

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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