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许可:1)所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在内地遗失、损毁、或者失效需要返回香港或者澳门的。2.不予许可的情形:1)被认为有可能进行抢劫、盗窃、贩毒等犯罪活动的;2)精神病患者;3)编造情况,提交假证明的。
二、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份数(份/套)
纸质版/电子版
来源渠道
原件
复印件
1
能够证明申请人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身份的证件
提交复印件,证件过期、损坏者还须提交证件原件
1
1
纸质
申请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
港澳居民和华侨需提供本项材料
1
0
纸质
行政机关(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
3
申请人向遗失地公安机关报案的报案证明
真实合法
1
1
纸质
行政机关(遗失地公安机关)
4
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
真实合法,并提交复印件;住酒店的,需提交酒店出具的登记表,住居民家中,提交辖区派出所出具的登记表
1
0
纸质
行政机关(辖区派出所、宾馆旅店)企事业单位(辖区派出所、宾馆旅店)
5
申请人照片及《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1、提交与申请表中所贴照片对应的照片3张。2、台湾居民需要提交本项材料
1
0
纸质
申请人
三、办理机构
韶关市公安局
四、办理地点
西联大道1号市公安局内
五、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3年)
第十条中国公民往来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公民往来大陆与台湾地区,应当依法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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