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抗辩权分为几类
票据抗辩在理论上通常被分为两大类:即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
(一)对物的抗辩,是指票据行为分歧法或者票据权利不存在,票据债务人能够对抗任何不特定的持票人的抗辩权。
该类抗辩的特征为:
1、抗辩权基于票据本身的瑕疵而产生,抗辩事由具有客观性,因此又称为客观抗辩”;
2、无论票据如何流转,抗辩权均不受影响,抗辩效力可及于任何票据权利人,故又称为尽对抗辩”。主要是基于票据本身无效,票据债权已消灭或票据已失效。依票据记载票据债权人不能行使票据债权哀求等抗辩原因,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
(二)对物的抗辩以外的其它一切抗辩,主要因为债务人与特定的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因而只能向特定债权人行使,持票人一旦变更,就不得主张抗辩,所以这种抗辩被称为对人的抗辩,或相对抗辩”,主观抗辩”。它包括:
1、基于原因关系而主张的抗辩,如原因关系欠缺或消灭,原因关系分歧法,欠缺对价等;
2、持票人欠缺受领票据资格的抗辩,如持票人受破产宣告,或票据债权被法院拘留收禁禁止,或背书不连续等;
3、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别商定的抗辩,如均匀分担债务之特约,延期付款之特约;
4、欠缺交付行为的抗辩,如票据行为人作成票据而未交付其相对人以前被盗或遗失机,可对盗窃人或拾得人主张票据无效。
债务人有哪些
1、主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承兑人。
2、次债务人有象为票据作担保保证人、背书转让人。
以上都是票据的债务人,在持票人遭到拒尽付款或拒尽承兑是可向前所有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3、票据债务。保证人对票据金额全部承担担保的,为完全保证,仅对票据金额的一部门承担担保的,为部门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规定: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票据抗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n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n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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