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是企业与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第二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企业年金有利于完善员工薪酬制度,展示良好的企业文化,增强人才吸引力,稳定职工队伍。职工参加企业年金有利于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增加养老金积累,从而进一步提高退休后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
企业年金办法主要适用于企业及其职工。应当看到,经过多年改革发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覆盖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工作人员,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因此,只要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能够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管理模式
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并为每位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下有企业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分别记录企业缴费分配给个人的部分及其投资收益,以及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及其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时,投资运营收入纳入企业年金基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依法履行缴费义务,企业有相应的经济承受能力
企业与职工通过集体协商决定建立企业年金,然后制定企业年金计划。企业年金计划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批准,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企业年金遵循信托法原则。企业年金计划备案后,企业和职工(统称委托人)应当选择企业年金的受托人(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人或者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企业应当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人签订委托管理合同后,应当委托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受托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投资运作和托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相互配合,共同实现企业年金基金的依法运作和保值增值,筹资和分配的比例和方式、账户管理、权益归属、资金管理、支付方式、计划变更和终止、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以及实践中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企业确实有变更和终止企业年金计划的需要,《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和职工可以根据企业情况和国家政策法规变更企业年金计划。企业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或者发生不可抗力,出现企业年金计划规定的其他终止条件的,企业年金计划终止。企业年金计划变更和终止所需材料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计划备案工作的意见》(人社办〔2014〕60号)执行>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支付。企业年度支付不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支付总额不超过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费用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年金个人账户按照企业年金计划确定的比例和方式,员工个人缴费应计入自己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根据员工岗位、职责和贡献的不同,企业薪酬分配存在一定差异,体现了企业年金的激励效果;同时,也要兼顾公平,控制差距。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本期支付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平均金额的5倍。不能继续支付的情形消失后,企业和职工应当恢复支付,暂停支付时,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按照企业年金计划补足,补缴的期限和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停缴的期限和金额。这一规定既符合企业年金的实际运作,体现了企业年金制度的灵活性,也体现了对企业市场支配地位的尊重和关怀,同时也有助于企业和职工根据自身经济情况合理支付暂停支付的款项,从而在实践中更好地维护职工的企业年金权益,对于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和投资收益,企业年金方案一般设定了属于职工个人的规则,但有些规则并不合理,不利于保护职工权益的《企业法》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与职工应当相互协商。可以规定,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企业缴费和投资收益,从一开始就归职工所有。也可以规定,随着职工在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企业出资和投资收益逐步归职工所有,全部归职工所有的期限不得超过8年,为保护流动职工在企业年金中的权益,《办法》在完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划账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与职业年金转移挂钩的规定。即职工变更工作单位时,新用人单位已建立企业(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的个人账户权益转入新用人单位的企业(职业)年金;新用人单位未设立企业(职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临时管理,也可由法人托管机构发起的集体计划设立的预留账户临时管理。此外,《办法》还明确了企业年金计划终止后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转移方式。<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可以领取企业年金,完全丧失在国外工作和定居的能力;职工、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其中,新的内容是员工在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领取企业年金
全文1.9千字,阅读预计需要7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