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简易处理后还能改一般程序吗
时间:2024-03-08 19:37:17 35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交通事故简易处理后还能改一般程序吗

在相关交通事故中,如出现事件性质简单、仅导致车辆和物品损失或者人员受到轻微伤害的轻微型和一般型状况,且当事人对于发生意外的事实及其责任认定没有异议时,便可适用交通事故简易程序进行处理。

反之,若存在不适合采用简易程序的其他类型交通事故,以及当事人对采用简易程序持有疑虑的情况下,便应当运用一般程序来对待现场进行的事故处理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其中,对违法行为人单处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的,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二、交通事故护理人员的伙食费有吗

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方面,其补助的主体为实际住院接受治疗的受害人。

若遇受害人并未住院治疗之情况,则该补偿款项无法获取。

亦存在两个特例,使得受害方可以有理有据地主张伤者及其陪护人员的住院伙食补助费:首先,当伤者于异地进行门诊问诊且当日无法立刻返回家中,以及在等待诊断检测结果期间,伤者及随行陪护人员所产生的住宿费及伙食费;其次,依据伤者病情必须住院治疗,但由于病房资源有限,尚未取得病床位之际,伤者及其陪护人员所支付的住宿费及伙食费。

再者,为了符合上述司法解释中的精神实质,对于那些因为受伤程度严重或者受伤部位特殊,例如舌部损伤、咽喉部损伤、消化系统损伤或消化腺损伤等导致无法正常进食的病患,同样应当予以相应的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十三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n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适用一般程序。不需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现场交通警察应当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其中,对违法行为人单处二百元(不含)以上罚款的,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n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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