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处理简易程序只有同责吗
若发生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条款,尤其是第七十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故双方对于事故的真实情况以及造成这种结果的主要原因持有不同意见时未能及时地离开现场,或是在当事人自动撤离现场之后经过协调协商仍然未达成适当的解决办法;又或者若在事故中受伤的人员自我感觉伤势较轻,但是有关于事故真实情况及其成因并没有异议,却与对方就赔偿事宜存在争执的情况下,均可采用简捷的处理方式,让一位交通警官进行公正公平的裁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
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二、交通事故责任方可以了解伤者病情吗
关于交通肇事这类案件,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依据肇事者行为在引发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所产生的实际效用及其过错的严重性来明确他们相应的责任:首先,若由于某一方当事人的明显过失而导致发生了道路交通事故,那么该方应承担全部的责任;如果是因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在行为上的过失共同促成了本次事件的发生,那么这些人将按照他们行为对事故结果的影响及其过错程度来分别承担主要、相等甚至次要的责任;如果各方面都没有明显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变为纯粹的意外事件,那么大家对此都无需负有责任。
如果是某一方当事人出于故意采取行动而引发了这起事故,那么另一方则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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