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县5名农民3年间疯狂盗窃电缆电话线、变压器铜芯等,其中一名主犯盗窃次数居然高达57次。2008年12月26日,九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李xx等5人进行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李xx犯盗窃、破坏电力设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周xx犯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刘xx犯盗窃、破坏电力设备、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陈太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刘恩旭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李xx、周xx、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被告人李xx、刘xx、陈太春、刘恩旭明知系他人犯罪所得赃物而分别予以销售、收购、转移,其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李xx、周xx在共同作案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刘xx起次要作用,属从犯;被告人刘xx具有自首和立功情节,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李xx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属立功情节,应从轻或减轻处罚,遂做出以上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4月至2008年4月,被告人李xx等3名被告人单独或伙同他人先后在九江县赛城湖、狮子镇、新合镇、新塘乡、涌泉乡及瑞昌市等地,携带钢锯及老虎钳等工具,盗窃电缆电话线等。2008年3月至4月,被告人李xx等3名被告人先后在九江县沙河街镇、涌泉乡、新塘乡等地盗窃正在使用的变压器内的铜芯。其中李xx参与盗窃57次,造成经济损失144328.8元,销赃得款41250元,数额特别巨大,参与破坏电力设备2次,造成经济损失8704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次;周xx参与盗窃18次,造成经济损失61074.8元,销赃得款11440元,数额特别巨大,参与破坏电力设备4次,造成经济损失23596元;刘xx参与盗窃5次,造成经济损失25394.8元,销赃得款5600元,数额巨大,参与破坏电力设备2次,造成经济损失15546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1次;陈太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4次;刘恩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14次。
根据本法第118条规定,犯本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本法第119条第1款)发电厂、变电站、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站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铁路、道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设施、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九条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第十条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
延伸距离如下:
l——10千伏5米
23——110千伏10米
154——33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力设备。行为人即使盗走其中架设好的部分的电线,也不致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其行为应以盗窃定性。
2.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行为人偷割这类线路中的电线,如果构成犯罪,应按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对偷割已经安装完毕,但还未供电的电力线路的行为,应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偷割的是未正式交付电力部门使用的线路,应按盗窃案件处理。如果行为人明知线路已交付电力部门使用而偷割电线的,应定为破坏电力设备罪。
最高人民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违法犯罪活动的斗争。各级公、检、法机关务必高度重视,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密切配合,共同采取果断措施,坚决打击盗窃、破坏铁路、油田、电力、通讯等器材设备的违法犯罪活动,整顿废旧金属收购站、点,堵塞收赃、销赃渠道,遏制这类违法犯罪活动的蔓延。
二、加强侦查破案,依法从重从快惩处犯罪分于。公安机关对发生的此类案件要及时立案,迅速侦破;同时要通过清理整顿废旧金属收购业,及时发现可疑线索,深挖犯罪团伙。对查获的犯罪分子,只要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死刑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以盗窃罪处罚。处理这类案件,要防止处罚偏轻的现象,更不得以治安处罚代替刑事制裁。
四种情形最高可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8月20日公布《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这一司法解释,四种情形可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解释明确,属于刑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的破坏电力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四种情形包括:造成1人死亡、3人以上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的;造成1万以上用户电力供应中断6小时以上,致使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的。
根据司法解释作出的规定,具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司法解释自2007年8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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