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3月26日,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破坏生产经营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赵义亮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赵义亮系临邑县临盘镇农民,小学文化程度。经审理查明,在2005年1月至3月期间,他伙同王勇、王永超等人,携带倒链、三角支架、扳手、钢丝绳、铁管等作案工具,驾驶两辆农用三轮车,多次趁夜间到济阳、临邑等县境内油田,盗窃正在使用或因维修暂时停止使用的油井“磕头虫”式采油设备上的平衡块,累计25块,总价值80799元,全部销售给收购废品的张某等人处。案发后,王勇、王永超等人被抓获归案,分别被判处相应的刑罚,而赵义亮潜逃至外地靠打工生活,直至2009年12月当他回家过年时,被警方逮捕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义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合伙盗窃采油设备,严重影响了油田的正常生产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遂依法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全文39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