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的处罚
不按规定缴纳印花税的处罚如下: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20倍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画销印花税票金额10倍以下的罚款;
3.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30倍以下的罚款。
4.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印花税的征税范围是在我国境内书立或领受的各种应纳税凭证。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1.各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包括购销、加工承揽、技术合同或者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
3.营业账簿。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记载生产、经营活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三、印花税的免征范围
印花税的免征范围大致如下:
1.已经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抄本,但是视同正本使用者除外;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5.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
6.企业因改制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7.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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