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办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时间:2023-05-14 02:40:18 47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柳州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办理法律依据是什么

《柳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2015)的通知》

第三十条2002年7月1日起,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为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应按规定参保而未参保的年限,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根据办理补缴时确定的缴费基数,参加综合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7.5%的比例、个人按2%的比例补缴,并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参加住院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4%的比例补缴。灵活就业人员需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个人按照以上标准补缴,并按规定划入个人账户。

第三十一条参保人员续保时需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根据停保时的险种,按照以上标准补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七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柳州医疗保险费补缴手续办理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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