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违约,发包人该怎么办
时间:2023-06-15 14:16:29 6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案例介绍:

我公司承担施工的一项土建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后,发包人与我公司共同完成了工程竣工结算,同时签署了工程结算文忤。发包人也已经支付了合同约定的除质保金之外的所有工程款,虽然工程工期有所延误,但在结算

时发包人未提出任何异议,工程竣工一年左右,发包人提起诉讼,要求我公司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85万元(几乎相当干工程质保金额)。请问竣工结算完成后发包人能否再追究承包人的工期违约责任?

问题分析

在实践中,工期在施工过程中的延误有多种情形,有发包人的责任,也有承包人的责任,或者承发包双方都有责任,以及承发包放方中的任何一方与第三方如分包、材料供应方的共同责任等等。工期逾期的责任确定后,才能确定

违约责任的承担。同时,工程后一系列文件的签署,是否明确了上述各种责任,是否有某一方放弃了有关权利,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具体解决办法

上述问题涉及的是工程款结算后的工程逾期索赔问题。需要明确的是,工程结算文件的签署及竣工后工程款的支付行为,并不能当然认定发包人放弃了追究承包人逾期竣工违约责任的权利。也就是说,最终结算协议中没有涉及

到工期违约责任,这就不能推断出当事人事后一定不会追究工期违约责任。因为没有对工期违约责任作出处分,并不消灭当事人的追究工期违约责任的权利,此项权利在结算协议签署后的两年时效内当事人均有权行使。贵公司的问题中,没

有明确逾期竣工的责任归属,即工期逾期责任是否都是由于贵公司的行为造成的,同时,也没有显示贵公司与发包人签署结算文件时发包人对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给予了豁免,若此,由于发包人的主张没有过诉讼时效,贵公司应当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若贵公司能够证明工程逾期的原因是由于发包人等其他原因造成的,或者发包人有书面文件放弃了追究责任,或在结算文件里明确了“双方再无其它争议等,则贵公司可以不承担或少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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