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九条的规定,眼损伤包括以下情形:(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二)眶部单纯性骨折;(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六)外伤性斜视。
眼睛六级伤残鉴定标准
一般而言,眼睛六级伤残标准是根据以下情况得出的结果。
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3、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4、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5、第或第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九条
眼损伤
(一)眼睑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二)眶部单纯性骨折;
(三)泪器部分损伤及功能障碍;
(四)眼球部分结构损伤,影响面容或者功能的;
(五)损伤致视力减退,两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7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2以上),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原单眼为低视力者,伤后视力减退1个级别。视野轻度缺损;
(六)外伤性斜视。
全文53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