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规定,对于眼睛遭受工伤导致一级伤害的情况,即双眼无法感知光线或者仅能模糊地感知到微弱的光线,而对其具体位置难以确定时,将获得相当于27个月职工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若为二级伤害程度,即一只眼球丧失了视觉功能,另一只眼球的矫正视力低于0.02,或者视野范围不足8%,则将得到相应的25个月职工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倘若达到三级伤害标准,即一只眼球丧失视觉功能,另一只眼球的矫正视力低于0.05,甚至视野范围小于16%,且两只眼的矫正视力均低于0.05或视野范围都不足16%,那么将获得23个月的职工月工资作为补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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