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厅苏劳险[1999]29号
各原行业统筹单位:
根据苏劳险[1999]28号文件规定,现将我省原行业统筹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原行业统筹单位离休人员,凡按照我省苏劳险[1999]6号文件规定,参照我省机关同类人员大体相当水平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此次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参照我省机关离休人员1999年离休金的调整办法和标准执行。
原行业统筹单位离休人员,按照原行业规定计发养老金的,参照机关单位在职人员增资大体相当水平增发基本养老金,具体标准见附表一。
二、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1.正常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退职生活费。1998年底前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分别按12.5元和8.5元增加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其中,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简称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20元基本养老金。
2.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退职生活费。1999年6月底前符合国务院国发[1998]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10号、江苏省人民政府139号令等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分别按40元和23元增加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50元基本养老金。
3.增发缴费年限养老金。1999年6月底前符合本条2项条件的退休、退职人员,按照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时核定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发1元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
4.适当对年龄较大、缴费年限较长的退休人员增发养老金。1998年底前年满65周岁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在按本条1至3项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以其办理退休手续时核定的出生年月和缴费年限,对照附表二所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增加后的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88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不受限制)。
三、调整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来源
此次增加的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审批程序
各单位9月20日前,报送企业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调整基本养老金花名册、基础数据软盘。由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报我厅审批,没有行业主管部门的直接报我厅审批。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附:
1.按原行业规定计发养老金的离休人员增加标准表(见表)
2.按缴费年限及年龄增加标准表(见表)
3.企业离休、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花名册(略)
4.基础数据软盘格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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