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拆迁宅基地如何补偿
时间:2023-05-31 17:12:20 17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土地补偿费。根据国家的价格政策,耕地、菜地的征地按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6倍计算;(2)鱼塘、莲藕塘、养殖场、果园的征地,竹园、林地按土地年产值的5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涂、池塘、芦苇塘等经营性非耕地,按土地年产值的3倍计算;

4。宅基地征收按相邻耕地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搬迁重建的,原居住基地不再补偿;

5。征用无收入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2)苗木及附件补偿1。苗木补偿一般按一季作物的产值计算,可收获的不算。对能够移栽的多年生经济树种,建设单位应当支付移栽费;不能移栽的,用地单位应当给予合理补偿或者限价收购;2。房屋拆迁,应当根据房屋的结构、面积和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法建筑、种植的树木和协商征地后修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根据实际情况,应当支付迁移费或者补偿费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件。(3)安置补助1。对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在1亩以上的单位,按征地前3年每亩年平均产值的3倍给予安置补助;对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在1亩以上的单位,按每亩年平均产值的3倍给予安置补助农业人口不足一亩的,按年产值的四倍计算。人均耕地每减少0.1亩,按年产值的1倍增加安置补助,但最高不超过年产值的10倍。非耕地征用的安置补助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相邻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征用房屋等建筑物地基和无收入的非耕地的,不发放安置补助。(4)依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能维持被安置农民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安置补助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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